杭州市江干区钱江三苑20幢商1室-3商铺三年租赁权

  • 起始价:
    2.35
    元/㎡/天
  • 开始时间:
    2019-09-29 09:00:00
报价:

起始价:2.35元/㎡/天

交易保证金:100,000.00

交易服务费: 一个月租金计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0.3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曹先生,奚小姐   0571-85085582、85085583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钱江三苑20幢商1室-3(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

租赁权交易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9929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

 

二、交易对象:1、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9月27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曹先生,奚小姐  0571-8508558285085583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27

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受杭州钱城东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19929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

1、租赁房屋的情况如下:杭州市江干区钱江三苑20幢商1室-3商铺三年租赁权

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三苑20幢商1室-3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6316291号,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租赁面积约为133.42平方米,目前该租赁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租期将于2019年11月8日到期。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

2、租赁用途:社区配套商业用房,不得经营油烟餐饮,网吧,殡葬,化工,五金,旅馆等项目,其他经营项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为准。 

3、租赁期限:三年,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三年,无免租期。

4、转让底价和交易保证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35元/平方米/天,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增长5%,即后续计租年度租金在上一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每一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5、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支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支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仅用作为其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附件3)、《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商业贿赂责任书》(附件3-1)、《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3-2)的义务的担保。

6、装修保证金:受让方需支付以三个月租金计的装修保证金作为其履行约定的装修义务的担保。

7、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及其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支付、承担。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交易。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原承租人对本次转让的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未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原承租人在在规定时间内办受让申请、报价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19927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书(附件1)

(4)现场勘查承诺书(附件2)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

(6)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以商户名义交款的,需通过单位页面进行注册。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前,须登录网站进行实名认证。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0.3元/平方米/天)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已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情况下,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报价出价;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尚未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以起始价进行报价。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继续行使优先承租权或不直接加价的,则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的受让方。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应向杭交所支付以首年租金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受让方须自《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五、标的交付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与承租人进行,受让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转让方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转让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转让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受让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受让方和转让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次日起算,即转让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

受让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转让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受让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转让方不予支持。

2、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十六、 特别事项说明

1、部分房屋权属为钱江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现为更好管理资产,钱江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性物业资产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将自有物业资产及承包租赁物业资产(含后续形成的物业资产项目)全部委托转让方经营,转让方据此对租赁房屋公开交易。

2、受让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受让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我司或第三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全额赔偿。若由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受让方将该租赁房屋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租赁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4、租赁期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整体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未经转让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等均视为转租等擅自实施的行为),或者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受让方应当按当年年租金标准的5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还有权没收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如因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若受让方在所租赁房屋注册成立新公司的,受让方应保证该公司确认并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受让方权利义务在该公司成立后全部由该公司承担,转让方、受让方及受让方注册变更后的该公司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受让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7、本次转让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十七、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十九、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标的,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的;

(五)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一、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附件1:承诺书(020普通场适用).doc

附件2:现场勘查承诺书.docx

附件3:房屋租赁合同(商铺适用版本).docx

附件3-1: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商业贿赂责任书.docx

附件3-2:消防安全责任书.docx

附件4:标的清单.xls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