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第三社会福利院配套公交首末站二、三层房屋(天鹤路322号)五年租赁权

  • 起始价:
    610,0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19-06-26 09:00:00
报价:

起始价:610,0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1,000,000.00

交易服务费: 一个月租金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叶小姐,吴小姐  0571-85085594、85085578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杭州市江干区第三社会福利院配套公交首末站二、三层房屋(天鹤路322号)(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

租赁权交易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江干区第三社会福利院配套公交首末站二、三层房屋(天鹤路322号)五年租赁权,租赁面积约1665.6平方米,第一年租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1万元,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交易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的法人。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6月25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叶小姐,吴小姐  0571-85085594、85085578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须知

受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1962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江干区第三社会福利院配套公交首末站二、三层房屋(天鹤路322号)五年租赁权;

1租赁房屋概况: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第三社会福利院配套公交首末站二、三层房屋(天鹤路322号),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已办理(证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21856号”),计租面积为转让方测量所得,面积误差不调整房屋租金。

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租赁房屋目前空置。

2、租赁用途:办公。受让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从事餐饮、酒店及其他住宿类行业,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受让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转让方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事先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

3、租赁期限:五年,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五年。

4、转让底价和交易保证金:第一年租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1万元/年,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租赁期内,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为基数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5、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成交后应预先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的25%(金额规整到万位,四舍五入)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支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仅用作为其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6、免租期:转让方为受让方提供免租金优惠期2个月,计入租赁期内,免租租金在受让方支付首期半年租金时予以减免。免租期间受让方无须支付租金,但物业管理费及受让方装修与经营所实际发生的用水用电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装修保证金:受让方成交后应预先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的25%(金额规整到万位,四舍五入),作为受让方装修租赁房屋的保证金。受让方在后续装修中存在不安全性,并有违规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其损失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8、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等房屋使用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交易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的法人。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参加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19625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租赁权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2)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

(3)提交《现场勘查承诺书》(详见附件);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10000/年)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按约定向杭交所支付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合同。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未能在成交之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确认及文件签署的,视为其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四、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自《成交确认书》和《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半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入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半年租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十五、款项支付:

1、租金支付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缴付方式,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2、有关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税、费等,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并自行缴纳。

3、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4、后续租金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具体支付方式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六、受让方未根据本《交易须知》、《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半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视受让方根本违约,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受让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以及首期半年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十七、标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半年租金后,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方和受让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签字。转让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2、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日起算。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十八、 转让方对于本次交易标的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受让方须承诺履行的事项:

1、转让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已办理(证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21856号”),计租面积为出租人测量所得,面积误差不调整房屋租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受让方必须在营业前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若由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2、受让方应按照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保证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受让方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做任何不利于转让方或相邻房屋的行为。

3、本次租赁房屋以现状进行移交,若现状或租赁期内出现房屋漏水现象,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维修工作,租赁期内还需负责所租房屋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工作,确保其完好,与此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若由于维修工作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则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上述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4、如本次租赁房屋现有水、电条件无法满足受让方经营需要,需进行扩容的,受让方应自行向房屋所属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扩容手续,并由供水、供电部门进行安装,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扩容后引起的用水、用电风险一律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于水、电是否满足扩容条件不做任何保证。

5、受让方需在该标的物移交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水、电分表(二级计量表)的安装,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租赁房屋已办理相关权证,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应自行办理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承租房屋后,出租房屋内的所有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换和安全责任以及相应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和缴纳。受让方拒不履行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由于受让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转让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8、装修消防、规划审批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9、本次租赁房屋的(■消控设施/■其余附属设施、设备)如在移交房屋时不能正常使用,该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如移交时电梯处于报停状态,与此相关的特种设施设备的启用、检测及领取相关合格证等事项全部由受让方办理,与此相关的启用、检测、维修、保养等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并且受让方承诺在租赁期到期交还房屋时,保证租赁房屋所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否则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

10、本次租赁房屋若租赁范围内涉及消监控或相关公共设施设备区域的,受让方承诺不对消监控及公共设施设备区域内的硬件及系统进行变动或移位,一切功能及设施设备保持原样,并负责对该区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且不因此调整房屋租金。

11、房屋移交后,受让方应在一个月内将租赁房屋与公交日常生产、营运区域进行分隔,具体分隔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实施,所有分隔措施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实施前受让方应将分隔方案报转让方书面批准,转让方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让方应承担的责任。未经转让方书面批准受让方擅自分隔或受让方未及时分隔的,转让方均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整改,受让方拒绝整改或未按转让方要求整改到位的,均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由于受让方未采取分隔措施或受让方采取的分隔措施不当、管理疏漏等各种原因而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转让方在前述情形中实际承担了责任的,受让方同意无条件赔偿转让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赔偿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12、本次租赁房屋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杭州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协议由受让方与物业公司自行签订,物业服务费起算时间与租赁起止时间一致。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不含租赁房屋内水、电、空调等能耗费用),如遇租赁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则按物业服务公司确定的标准交纳。

13、受让方应按杭交所交易规则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本次公开交易的交易服务费全部支付给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若受让方未按本约定执行的,则视为受让方放弃受让,转让方有权立即取消受让方受让资格并没收其交易保证金。若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受让方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若重新公开招租的,原受让方不得再参与竞买。

14、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为准)。受让方应当按转让方邮寄的书面《交房通知书》内约定日期进行房屋交接,交接当日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租金自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开始起算。

15、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准。

16、本次转让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十九、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十一、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标的,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二、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1承诺书.doc

2现场勘查承诺书.docx

3成交确认书.doc

4房屋租赁合同模板(第三社会福利院配套公交首末站二、三层房屋(天鹤路322号)).docx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