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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延期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
租赁房产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二、交易对象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交易对象须符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租赁厂房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交易方式
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7月26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咨询及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颜先生85085596叶先生86892316张女士 85085370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6楼。
产金所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受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222号9幢(8号厂房)4楼租赁权。
1、租赁房屋概况:该招租房产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荫路222号,租赁房屋持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东字第15000742号;持土地证证号为:杭萧国用(2013)第4700029号。租赁房屋招租面积约为:2450.1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目前空置,是毛坯房,无装修。
2、租赁用途:需符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产业导向(具体详见附件)。
3、租赁期限:三年,自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以实际交付为准),交易标的无装修免租期。
4、转让底价和交易保证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66700元/年,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8万元。
租金每年递增一次,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5、租赁保证金:在厂房租赁合同生效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照3万元/1000平方米(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000平方米计)缴纳租赁保证金(不计息),待退租后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未结清费用后15日内退还受让方。
6:租赁用途:本租赁房屋的功能用途为工业厂房,且需符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产业导向(具体详见附件)。
7、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等房屋使用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不含公共能耗费)以转让方公开招标产生的物业费单价为依据,受让方根据转让方与物业公司达成的《物业管理》。物业费半年预付一次。受让方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具体详见附件)时,应同时与转让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受让方拒绝签订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受让方进场装修。
9、交易对象: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交易对象须符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租赁厂房项目的准入条件。
租赁厂房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租赁厂房的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项目达产时销售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搬迁企业要求上年度销售产值3000万以上或税收150万以上;新办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当年销售产值不低于0.8万元/㎡或税收不低于300元/㎡。(执行标准:提供上年度证明资料的须提供年度报表或纳税证明文件;新设企业则须提供营业执照且证载显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当年的财务报表按租赁面积分摊测算销售产值不低于0.8万元/㎡或纳税不低于300元/㎡的证明文件)
(2)主要产品80%以上为重点鼓励类龙头企业配套,且要求项目当年销售产值不低于0.6万元/㎡或税收不低于200元/㎡。(执行标准:重点鼓励类龙头企业配套指的是大江东产区导向中第一类鼓励类企业业态(详见附件),标的企业当年的财务报表按租赁面积分摊测算销售产值不低于0.6万元/㎡或纳税不低于200元/㎡的证明文件)
(3)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检测、科技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机构。(执行标准:出具国家认定的相关证书)
符合上述第(3)条的准入项目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承租企业在集聚区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入库。
(2)承租企业达产后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5吨标准煤。
(3)承租企业须符合集聚区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参加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18年7月26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租赁权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3)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
(4)提交《现场勘查及准入条件承诺书》(详见附件);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1000元/年)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按约定向杭交所支付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厂房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合同。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十四、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自《成交确认书》和《厂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半年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可冲抵交易资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十五、款项支付:
1、租金支付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缴付方式,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2、有关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税、费等,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并自行缴纳。
3、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4、后续租金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具体支付方式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六、受让方确认后,受让方拒绝签署或未能在成交之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确认及《成交确认书》、《厂房租赁合同》等文件签署的,或不依本《交易须知》、《成交确认书》、《厂房租赁合同》等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半年租金、租赁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且在杭交所通知的付款宽限内(自上述付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10日)仍不支付的,视为其毁约,杭交所不再返还其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十七、标的交付
1、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进行,受让方付清首期半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在起租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给受让方。转让方若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至租赁期满。
2、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赁期不做顺延。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交付时签订《厂房移交确认书》,双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房屋移交确认书签字。转让方将交易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即视为交易标的交接完毕。
十八、 转让方对于本次交易标的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受让方须承诺履行的事项:
1、成交后,受让方需在租赁标的内成立公司,须为受让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受让方成立的公司负责租赁物业具体使用、装修、经营、管理的,视为受让方行为,由受让方对该成立的公司的一切行为负责,按《厂房租赁合同》规定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该受让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须与转让方和受让方三方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支付和租期管理。
2、受让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受让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如因租赁房产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受让方在该招租房产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受让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受让方在租赁该房屋前,应提前进行实地踏勘,并自行对租赁房屋作详细了解,确保承租后的经营业态符合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产业导向。
3、 本租赁物的功能用途为工业厂房。受让方在租赁期间不能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如受让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用途特殊情况的,须事先经转让方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书面同意,未经取得前述书面同意之前,受让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功能。受让方如需要转变租赁物功能的,则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受让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未经转让方、管委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受让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厂房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4、转让方保证租赁物权属清晰,在受让方租赁期间,因租赁物权属及相关债务纠纷影响受让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转受双方签订厂房移交确认书后,转让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受让方使用,且受让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受让方对租赁物及设施要求如下:配备标准配电柜满足 KVA用电量,根据转让方向电力部门申请的容量费支付方式,每月按时缴纳容量费,若受让方后期要求增容,则增容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对受让方使用电量独立计量(总公共能耗费为各分表用电之和与总表计量之间的差额部分,按各分表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公共能耗费)。租赁物的水、电及天燃气使用申请均由受让方负责,水、电及天燃气费等使用费用由受让方按时缴纳,径直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详见《厂房租赁合同》样本)
6、成交后受让方需交纳电费周转金,电费周转金按照80元/KVA收取,现变压器容量为/,应缴纳电费周转金人民币/元,电费周转金不计息,待退租后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未结清电费后15日内退还受让方。
7、受让方在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转租厂房租赁合同项下厂房。受让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如发现受让方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的,受让方同意按照管委会职能部门会同企业服务处函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如在函告整改期限内尚未整改到位的,则转让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终止厂房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转让双方都对租赁物及其附属物负有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转让方在协议签订之前,必须协调解决租赁物及附属物的消防、水电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受让方同意签订厂房移交确认书,表明其确认租赁物的消防、水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受让方必须保证租赁期间安全使用租赁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方除负责该租赁房屋建筑结构和屋面、地面、墙面因结构性问题开裂、移位的定期检修外,租赁物的其他维修维护保养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此,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自行投资及二次装修内容的墙体、地面维护、维修和保养及对租赁物日常维护和保养均由受让方负责。在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或未按政府有关规定申报的情况下,受让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 转让方有权检查、监督受让方履行租赁物的维护、维修、保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详见《厂房租赁合同》样本)。
11、 受让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消防工作。受让方在接收租赁物后对原有租赁物的改变应征得转让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且对改变后租赁物的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损失。同时,因受让方原因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使转让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一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赔偿。
12、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厂房租赁合同》。
13、本次转让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十九、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十一、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二、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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