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17、19、21号商铺五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37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6-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10 |
出租底价 | 40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江干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无 |
联系人及电话 | 奚女士 吴小姐 0571-85085583 85085578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蕙兰雅路15号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71277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31.7㎡,房屋建筑面积170.99㎡ | |
权利性质 | 划拔/其他 | 使用期限 | /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蕙兰雅路17号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7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71274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34.20㎡,房屋建筑面积184.62㎡ | |
权利性质 | 划拔/其他 | 使用期限 | /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蕙兰雅路19号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9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71275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34.2㎡,房屋建筑面积184.62㎡ | |
权利性质 | 划拔/其他 | 使用期限 | / |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蕙兰雅路21号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21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71273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34.7㎡,房屋建筑面积187.41㎡ | ||
权利性质 | 划拔/其他 | 使用期限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4幢580室 | 注册资本 | 25000万 | |
法定代表人 | 胡蔚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679862036L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17、19、21号底商招租的方案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北城铭苑小区蕙兰雅路15、17、19、21号四间商铺招租的决议》杭土司董决议【2020】3号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727.64㎡ | |
出租期限 | 五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2个月 | |
租金支付条件 | 每年支付一次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150000元(含安全保证金35000元),装修保证金5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确认租赁该场地不得经营殡葬、餐饮、化工、网吧、旅馆等业态,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贸用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且未按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如擅自改变该房屋租赁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首期租金(扣除装修免租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承租方确定后,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视为其毁约,不再返还其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包括7日),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逾期额千分之一计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确认租赁该场地不得经营殡葬、餐饮、化工、网吧、旅馆等业态,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贸用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且未按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承租方不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如擅自改变该房屋租赁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承租方承租后对本标的存在有改变底商用途的装修,退租后由承租方负责恢复,出租方不负责恢复原样。 (5)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如果要改变房屋设施中的电气消防系统、消防(包括水泵)、排水排污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包括对该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向出租方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资料。上述改变调整及房屋装修完工后,应通过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将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批复报备出租方后,方可投入使用。 (6)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在租用时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杭州市关于商贸用房出租安全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出租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违反消防管理及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不慎发生消防及治安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因此收回该房屋,且不承担责任。 (8)如该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的或出租方方重新规划用途须提前收回该处房屋(部分房屋)的,承租方须在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9)本次承租方应按照该处房屋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保证所租赁的房屋仅作为其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经营活动的使用。 (10)承租方不得将房屋抵押、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负。 (11)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4、标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在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产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产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产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第一个计租年度租金一个月租金计收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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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1个工作日 地点: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17、19、21号 联系人及电话: 杨经理,0571-8811731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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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扣除装修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交易规则和《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
(一)登录产金所进行用户注册。
(二)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报名资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1、在线上传以下电子资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帐户为准(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产金所——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三)激活报价资格。
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截止前在产金所查询并激活相应报名标的的报价资格。
七、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在线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八、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九、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产权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一、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本《须知》和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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