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长明寺巷2号底层商场、长明寺巷4号303、304室、长明寺巷4号第四层、长明寺巷4号第五层、长明寺巷4号第六层、长明寺巷4号第七层房产

  • 起始价:
    19,960,000.00
  • 开始时间:
    2019-08-19 09:00:00
报价:

起始价:19,960,000.00

交易保证金:5,000,000.00

交易服务费: 成交总价2.5%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颜先生 张小姐  85085596 85085370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长明寺巷2号、4号(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

房地产交易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9819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

    捕获.jpg

二、交易方式:

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保证金已到账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三、展示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4日—8月15日上午10:00—下午3:00,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四、信息披露截止时间:2019年8月16日下午4时整。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信息披露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交易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成交后可提供银行按揭。

六、房地产权证过户、变更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七、其他事项:本次交易的相关详细事项,请登录产金所网站查询。

八、联系人及电话:颜先生85085596张小姐85085370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产金所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须知

受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19819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 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证载房屋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证载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状态

长明寺巷2号底层商场、长明寺巷4号303、304室、长明寺巷4号第四层、长明寺巷4号第五层、长明寺巷4号第六层、长明寺巷4号第七层

杭房权证上字第0022214号、杭房权证上字第0022217号、杭房权证上字第0022218号、杭房权证上字第0022219号、杭房权证上字第0022220号、杭房权证上字第0022221

 1561.89

杭上出国用(2001)字第000098

 324

 

 

 

 

 

出租

备注

1、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

2、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地类用途为综合;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46年10月4日。

 

二、转让底价:1996万元,交易保证金:500万元。

三、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四、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交易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不动产产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七、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交易。

承租人在本次公开交易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未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报价手续,逾期不办理让报名、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2019年8月16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经营者身份证)。

(2)提交承诺书(附件1)及现场勘查承诺书(附件2);

(3)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以商户名义交款的,需通过单位页面进行注册。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前,须登录网站进行实名认证。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信息披露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信息披露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信息披露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信息披露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十、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十一、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信息披露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10000元)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已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情况下,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报价出价;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尚未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以起始价进行报价。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继续行使优先承租权或不直接加价的,则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的受让方。

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应向杭交所支付成交价2.5%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五、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附件3)、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合同。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未能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确认及文件签署的,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六、交易资金的支付:

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抵扣受让方应付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款),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经纪会员指定银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付款,不足部分受让方按期补足)、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付款的金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成交款)。

十七、受让方不依本《交易须知》、《成交确认书》、相关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且在杭交所通知的付款宽限内(自上述付款期限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仍不支付的,视为其根本违约,经纪会员有权单方面解除《成交确认书》等文件,杭交所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含付款限期),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十八、标的交付

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由经纪会员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协助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1、房地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受让方一次性支付交易资金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将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的协助下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受让方需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

如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2、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3、房地产实物的移交:

待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将房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即视为交易标的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须自行与承租人协商后续租赁和清退事宜,转让方协助受让方。

十九、 特别事项说明:

1、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2、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

3、交易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4、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不动产本身,面积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承租人自行添置的可移动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5、交易标的出租给杭州莱蒙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根据转让方和杭州莱蒙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及设备租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租赁期限至2017年8月7日已届满。期满后转让方未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交易标的仍由承租人在使用,租金已收取至2019年2月7日。后续是否续租由受让方决定。

6、本次交易标的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的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报名、报价手续,若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名、报价手续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含)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受让方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不含)后由受让方收取,若转让方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7、交易标的建筑物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属于本次的交易范围内,转让方不负责拆改,以房屋现状进行移交。成交后相关部门要求进行违章拆除的,受让方应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次交易成交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交易标的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经纪会员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二十、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本场项目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一、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十二、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标的,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五)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经纪会员、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四、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附件1、承诺书.doc

附件2、现场踏勘承诺书.docx

附件3、成交确认书(样本).doc

附件4、标的清单.doc

附件5、出租清单.xls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