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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交易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
招租房产质量、具体位置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二、交易对象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交易方式
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5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方式:颜先生85085596张女士 85085370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产金所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受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庆春东路68-1号901室和1001室房屋(实际楼层为8楼、9楼)二年租赁权;
1、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该租赁房产位于杭州市庆春东路68-1号901室和1001室房屋(实际楼层为8楼、9楼),房屋证载招租面积1755.86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杭房权证江字第08569927号、杭房权证江字第09655661号。实际面积以现状为准。目前该房屋空置。
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位置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2、租赁用途:办公使用。
3、租赁期限:二年,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1 年12月17日止。(以实际交付为准)。
装修免租期:免租期为1个月,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
4、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864987元/第一年,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此转让底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的转让底价,成交价为第一个计租年度租金的成交价。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该租金并不包括受让方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受让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受让方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
转让方同意为受让方提供4个车位,每个每月500元整,该费用按转让方要求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付的房屋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的2个月租金计收。该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受让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6、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自行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月按平方面积分摊,每月由我公司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派专人按分表使用数额及损耗按比例分摊报受让方,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给物业后集体统一缴付给供电局和自来水厂。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杭州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厂计算的滞纳金计算。
7、交易对象:
为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执行标准: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杭州产权交易所(简称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可参加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19年11月25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报名手续:
1、在线上传下列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或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2);
(4)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保证金。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将会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2000元/年)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如果在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无人报价,则该标的不成交。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应向杭交所支付按成交价各年累计租金之和的2%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合同。
受让方未能在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确认及文件签署的, 视为受让方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十四、款项支付:
1、 首期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受让方须自《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半年租金扣除一个月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受让方逾期30天不支付上述交易资金的,视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受让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首年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有关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税、费等,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并自行缴纳。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或收款票据)。
3、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4、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自行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月按平方面积分摊,每月由转让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派专人按分表使用数额及损耗按比例分摊报受让方,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给物业后集体统一缴付给供电局和自来水厂。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杭州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厂计算的滞纳金计算。
5、后续租金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开出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租金。该租金并不包括受让方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受让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受让方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具体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五、交易标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方和受让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转让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具体如下:
签订《成交通知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约付清首期租金(扣除装修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转让方已完成交易标的交付。
2、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十六、 特别事项说明
1、租赁房屋属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杭汽管【2016】80号》已明确租赁房屋归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受让方承租房屋前,须实地察看该租赁物业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并认可其已满足约定的交付条件。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为交付状态。受让方承租后,转让方承担对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修理及费用。
受让方在租赁该房屋前,应提前进行实地踏勘,并自行对租赁房屋作详细了解,确保承租后的经营业态符合转让方对招租标的的业态要求,报名时须提交经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书。
3、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受让方租用转让方的房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大厦的规章制度等。
4、成交后,受让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建筑结构及外墙,消防设施不准拆改。装修方案必须在施工前报请转让方和消防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自理。合同终止时受让方应予以恢复或保持房屋现状完好交还转让方,受让方不得以装修物品充抵房租及转让抵押。
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时,所有权属于受让方的动产部分,由受让方自行处理,房屋、水、电、墙及装璜设施等不动产部分产权归转让方。
5、租赁期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不得擅自将租赁物业再次出租或转让。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许可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立即收回房屋,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相关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7、本次转让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七、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十九、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标的,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五)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一、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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